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科学院“科研立院、人才兴院、转化强院”的办院理念,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推进全院协同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 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足贵州科学院的职能定位、发展目标、人才队伍发展需求实际,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广纳贤才、尊重人才,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能力为先、德才兼备,严格程序、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据我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及道德修养,热爱科技事业,遵守法律法规,治学严谨,学风优良,爱岗敬业,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坚持思想道德品质与业绩并重、科研与成果转化兼顾的考察标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第二章 人才层次及条件
第四条 符合我院科技和人才队伍发展战略需要,原则上将引进的人才分为两个类别,具体如下:
第一类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才:
A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B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C层次: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第二类人才,特需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骨干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机构担任正高级职称,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励,研究方向符合我院科研发展方向,具有较高行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2.具有丰富的产品集成、工艺改进及质量攻关经验,在业界具有较大影响的产品开发人才;承担过相关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能够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难题,带动我院自主创新、产业升级的产业化人才;
3.具有丰富的工程咨询、设计与总承包经验并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或总承包工作,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等奖励,具有正高级职称、较高行业知名度的工程技术人员;
4.曾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规则,具有丰富的战略管理、金融管理、项目规划、市场营销和风险控制等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五条 根据人才层次,给予相应的引进经费、条件支持。
第一类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才:
A层次人才,住房补贴50万元、博士津贴800元/月,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
B层次人才,住房补贴45万元、博士津贴800元/月,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
C层次人才,住房补贴40万元、博士津贴800元/月,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进院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七级)职称待遇,3年后尚不能取得副高职称的按其实际岗位聘用。
第二类特需人才,三年内共给予50万元奖励,具体分配方式,按照“一人一策”签订合同时明确。
对于同时满足第一、第二类人才条件,按照第二类人才待遇执行,同时享受省有关待遇。
对引进人才提供一年的周转住房,住房补贴或奖励一次性发放80%,剩余部分根据签订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经用人单位同意,院组织人事处、科研管理处、科技创新发展处、科技产业处审核,院党委批准后兑现。
第六条 获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规定的相关服务。
第四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按照院主管部门、院属单位两级负责的原则,由院组织人事处、科研管理处、科技创新发展处、科技产业处及院属单位根据全院人才发展实际,提出具体引才计划。
第八条 对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初步考核,形成考核评价材料,经用人单位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院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进行政治审查、档案审核后,组织评审,报院党委审定。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经院党委审定通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与院、所签订人才引进聘用合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合同签订的服务年限不低于8年。贵州科学院和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兑现相关政策待遇或奖励。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遵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我院相关制度签订引进人才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引进人才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目标(包括承担国家或省的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发表论文、取得发明专利、出版著作、成果奖励以及人才团队建设的贡献等)、服务年限、待遇、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并以此为依据对引进人才进行跟踪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由用人单位牵头,会同院组织人事处、科研管理处、科技创新发展处、科技产业处组织制定个性化评价考核方案,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一年评价、三年考核”的方式实施考核。院属各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做好三年考核工作。评价考核采取专家同行评议、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评价考核意见作为续聘、降级聘用、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期从正式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在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其福利、待遇,停拨剩余的科研启动经费,已用科研启动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缴还用人单位,并退还已发给本人的住房补贴和津贴。若期限未满,引进人才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或调离的,按上述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个人调离、辞职或被解除聘用关系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属于安置到我院工作的,其配偶也须同时调离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成立贵州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有关政策措施,解决高层次人才的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协调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院、院属单位要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院年度预算,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待遇、培养、奖励、项目资助等。专项经费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政策准许范围内给高层次人才发放交通、通信补贴等,享受范围和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向院党委提交本单位中长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围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遴选、推荐、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培养组建科研团队,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和申报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和科研项目,切实帮助解决配偶安置、周转住房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疗养制度,保护高层次人才身心健康,有计划地安排赴省内外休假疗养,每年组织一次(5—10名,人员由各单位推荐),经费由院和所在单位各承担50%,由院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培养且留在培养单位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可参照本办法第一类C层次人才待遇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因单位发展和工作急需引进的人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引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下发的《贵州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已签订合同的引进人才,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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